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留学回国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的预备通知》和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江苏省留学回国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函〔2012〕4号)文件精神,我校决定开展留学回国先进个人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评选条件
近五年到我校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曾获得过国家或省级以上表彰的留学回国人员,不再推荐评选。推荐人选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包括1年),来我校工作2年以上(包括2年),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格;
3.在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较大成就,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4.具有拼搏进取、勇于创新、埋头苦干的精神,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过程中有突出感人的事迹,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
二、推荐名额及要求
全省共表彰10名留学回国先进个人,分配给我校1个推荐名额,各单位推荐名额不超过1个。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贡献、业绩和社会影响力。
三、材料报送
因省教育厅要求2012年7月2日前报送材料,请各学院于7月1日前(逾期视为放弃)将以下材料报送人事处(行政楼112):
1.《江苏省留学回国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一式3份,表中主要工作业绩部分字数600字以内,材料A4纸WORD格式正反打印;
2.申报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各种荣誉证书或获奖证书及能证明个人业绩的材料复印件各1份。请将证明材料编印目录单独装订。
3.材料中所获成果、业绩等应为推荐人选来校后取得;
联系人:陆铭,联系电话:86862023。
人 事 处
20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