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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资采购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3
各学院、部门: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凡使用政府资金采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台设备超过10万元人民币,批量超过30万元人民币,需报送政府采购中心,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采购,但之前学校个别同志因为特殊原因申请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现从其它高校得到的信息,政府在对各类专项资金进行审计过程中,凡应纳入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的,所用资金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请各学院和相关部门重视这一情况,做好我校专项资金物资采购工作,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处
201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