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市公安消防局将于5至6月份对我校进行抽样性消防监督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5年5月26日至2015年6月26日之间。
二、检查内容
(一)消防合法性情况
建筑物或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投入使用前,是否依法报经公安消防机构防火审核(备案)、竣工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建(构)筑物消防布局及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建筑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是否满足要求。
2.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外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给水设施、自动灭火系统、防火分隔设施、防排烟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4.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满足消防要求。
(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落实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情况,消防安全“明白人”对消防安全管理技能的掌握情况。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防火检查巡查开展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易燃易爆化学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操作技能掌握情况,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4.员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教育培训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组织演练情况。
三、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检查、功能测试、现场提问等方式。
四、工作要求
最近各种消防事故频发,请各单位根据以上检查内容的要求结合各自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仔细排查,高度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主要要求有以下几点:
1.完善各类档案台帐记录
建立完善各类消防安全档案台帐,按要求填写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
2.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
各部门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对照检查内容,在2015年5月7日前组织本部门的安全员开展一次火灾隐患自查自改活动,突出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和重要岗位检查。
3.落实火灾隐患整改责任
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参与检查,全面掌握本部门消防安全状况。对能够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场改正;对整改难度大,需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制订隐患整改方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并做好隐患整改期间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请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于2015年5月7日前将自查工作情况总结(纸质和电子版)报送学校保卫处,电话:86862648,电子邮箱:bwc@njmu.edu.cn。
保卫处
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