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苏人社〔2014〕186号和苏教人〔2014〕14号文件精神,在全校范围内开展2014年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
根据教育厅文件要求,我校可推荐1个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全省高等学校评选7个)。在全国模范教师(全省评选46名)、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评选5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以上两类全省高等学校评选14名)四类推荐对象中任选一类,限报1名。同时可在上述对象中定向推荐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全省评选1名)、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全省评选1名)、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全省评选2名),三类中任选一类,限报1名,推荐人选须为近五年获得过省以上表彰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或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
我校另限额推荐1名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全省高校评选50名左右)。
二、评选范围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的参评对象为学校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馆、教学科研基地、团队等。
(二)“全国模范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特指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各级各类学校的校级领导、二级机构的负责人不得申报。
(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研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等。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如近5年确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曾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一般不再参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副厅级以上单位和担任副厅级(含)及相当于副厅级以上职务的个人不参加评选。
(四)全国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特指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校级领导、二级机构负责人不得评选。
(五)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研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副厅级及相当于副厅级(含,下同)以上职务的人员不参加评选。
(六)全国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当年度推荐为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人选中,符合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的人员。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全国优秀教师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如近5年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七)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5年以上,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育工作者。担任副厅级及相当于副厅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不参加评选。已获得过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人员不再参评。
三、评选条件
(一)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教;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开拓创新精神,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基础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面向全体学生,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享有良好社会声誉,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2.职业教育领域的教育机构: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积极适应市场需求,勇于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具有表率作用。
3.高等学校二级机构: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风好,学风正,教学质量高,在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教学科研单位、创新团队;在党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相关职能部门。
(二)全国模范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甘为人梯,传播知识,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师德高尚,为人师表,行为世范;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突出;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真抓实干,无私奉献,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任何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堪称楷模;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成绩。
(四)全国优秀教师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坚守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推进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
3.积极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在培养人才等方面成绩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且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五)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展现新时期教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无违法违纪问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信念坚定,品德高尚;
2.坚持改革创新,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教育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3.工作作风优良,工作业绩显著,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善于研究和把握教育规律,勤勉尽责,忠于职守,在学校建设、管理、服务、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成绩。
(六)德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除满足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的评选条件外,还需满足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详见附件2)。
(七)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的光荣形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具有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能自觉运用科学、民主的方法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服务育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四、推荐材料要求
请于6月30日12:00前将下列材料报送学校人事处。
1.《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江苏省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2.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综合表现、工作实绩和突出事迹,内容准确真实,语言规范流畅,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人事处
2014年6月26日
附件1:
附件1:表格下载.zip
附件2:
附件2: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doc